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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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8号中电·万谷园区B座2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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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安全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浙江省信息安全行业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Information Security Trade Association,其缩写为ZJISA。
第二条  浙江省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信息化和信息安全保障的机构、企事业单位、金融行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致力于推动信息安全行业发展的个人等自愿平等原则组成参加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跨部门、跨行业、横向联系广泛的特点。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安全服务、交流研究、专业培训。
(一)、组织专业机构、相关部门及专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信息安全及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我省信息安全发展战略、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政策与建议;
(二)、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论证、评审和咨询服务,进行市场调研和预测,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转移或委托本协会承担的相关工作;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评审、鉴定信息安全技术成果,推介信息安全产品;
(四)、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本省信息安全产业示范应用工程项目、产业基地(园区)以及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荐和相关评价工作;
(五)、组织建设产业检测、评价、认证、人才培养及技术服务功能的信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安全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安全技术创新孵化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中小企业信息安全服务平台、社会信息安全应急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
(六)、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关键和前瞻性技术研究、示范项目实施,推广信息安全管理经验;联合成员单位,共同申报、承担、参与国家、地方重大科技、产业项目,并推进信息安全技术专利池建设;
(七)、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公众服务,防范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全社会联动机制;
(八)、组织开展引入信息安全产业风险投资,推动信息安全骨干企业快速发展;
(九)、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宣传普及信息安全知识、相关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论坛、讲座、市场开拓、会展招商、咨询服务等活动;
(十)、建立和加强同国内外信息安全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与国际间的交流。收集、整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信息;组织国内外的信息安全技术交流、合作与业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信息安全技术、行业、产业相关动态信息等;与相关业界建立广泛联系,开办信息安全行业网站,办好刊物等;
(十一)、组织开展企业和机构、人才引进、培养服务相关工作。推进信息安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的引进工作,促进成员单位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国际化智力支撑;
(十二)、办理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浙江省信息安全行业协会会员设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信息安全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参加或支持信息安全工作和活动;
   (四)符合一至三项条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成为团体会员;
    (五)符合一至三项条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并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大专以上文凭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活动,可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商务资讯、政策咨询、项目招商、项目引资等服务;
(三)可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属实即暂停其会员资格,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也暂停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会员两年以上不交会费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属实可予以除名,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在三十日内分别报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财税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信息安全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信息安全行业领导、组织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遇特殊情也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需召开选举大会经过各会员单位表决后,方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本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