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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3-11-11 15:07

第一章 认定必备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二章 认定工作审核要点

一、关于认定(复审)范围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和认定(复审)前三年任意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

1.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企业申请前已实际拥有,申请认定时已受理但尚未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得计算在内。

2.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

1. 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就“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界定,认真审核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2.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与近三年《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若金额相差较大,企业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3. 研发费用中,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应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对已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改进提升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应给出详细说明。

6. 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与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日期应有对应关系。对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研发活动及其发生的费用,申报企业应给予说明。

7. 对于申请认定企业须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方法及标准。对于申请复审企业,申报企业须建立较为完善的单独核算研发制度,审核可根据账册凭证进行确认。

四、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 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应至少在50%以上,全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

2. 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必须与申报的高新技术领域最具体的领域分类和对应文字说明相对应。

3. 对于从事设计、装饰、装修的申报企业,其用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材料费用不得计入高新技术服务收入。

五、本要点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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