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开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这是国防领域的一件大事,昭示着作为国家重要敏感领域之一的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领域,也向民间资本进一步打开了大门。
应时代发展之需而生
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是党中央对新时期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出的具体要求,要充分立足国民经济基础开展国防建设,实现富国强军的有机统一。
从实际情况来看,现代武器装备越来越复杂,任何一项重要武器装备都依赖于全社会大协作,重大武器装备的协作配套单位达到数千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充分发挥包括非公经济在内的全社会的力量,才能保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需求。
同时,民营经济发展由弱到强,实力不可忽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国家科技和工业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在电子信息等传统武器装备之外的领域,民口单位、民营经济已具备了一定的参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建设优势。目前,在已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1800多家单位中,有480多家是非公企业。
新世纪以来,国家有关部门逐步放松了对非公经济的限制,允许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这次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出台《实施意见》,标志着民间资本、非公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又进入了新阶段。
主要原则凸显公平与安全
针对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实施意见》提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同等对待、确保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同等对待”,就是不对民间资本、非公经济单位设定额外条款,而是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和政策。“正确引导、确保安全”,是一个总体要求,国防科技工业主要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有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机构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涵盖领域涉及核心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四个具体领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四个领域事实上涵盖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所有主要方面。其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指民营企业可以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并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中;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是指民间资本可以投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包括设计开发、试验验证、生产制造等环节所需的设备设施和软硬件;军工企业改组改制是指民间资本可以资本金的方式参与军工企业的合并重组、分离分立 、股份制改造等资本层面;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是典型的军民结合领域,这一领域有大量技术现可用于武器装备,也可用于民品,可以军民两用。
条款清晰操作性强
《实施意见》第二、三、四、五部分详细说明了民间资本、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具体政策和操作问题。
——关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实施意见》首先从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等方面为民营资本提供了便利和开放。
第一项措施是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这是近年来军队有关部门推行的装备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分类、分层、分阶段以及一体化竞争等多种形式。其本质就是鼓励社会上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相适应领域。
第二项措施是修订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发布,缩短审查周期。以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目录》只是向社会公布了一部分,余下的部分并未公开,需要时要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查询。这次拟将《目录》向全社会发布,是一个重大突破,大大有利于民营企业、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第三项措施是明确了参与方式。《实施意见》明确: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单位合作承担武器装备科研成产任务,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同时明确: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招投标参与竞争。
——关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应当说,这是国防科技工业较早开放的领域,2007年原国防科工委就起草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了《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其中已提出了向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开放。之后,国防科工局于2009年制定和发布了两个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领域指导目录(放开类)》,《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前者明确了社会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的具体领域,后者则明确了管理程序和操作办法。
此次《实施意见》再次明确了上述办法,并特别指出:对于开放类领域,不限民间资本投资比例;对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勿需走审批制程序,只需备案即可。
进一步言之,民营企业、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承包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向军品能力建设提供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二是直接投资于国防科技工业能力建设,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其中,第一方面目前已基本实现了市场化,即由项目业主自主选择承建单位和设备供应商;第二方面是此次开放的重点,按上述《目录》和《办法》,也是完全可操作的。
——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本质上是“股权投资”。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防科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分类等相关事项。目前,这项职能在国务院国资委,民间资本、民营企业拟进入的,按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办法执行。但对于涉及武器装备及其科研生产能力的,需征求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的意见。这就从程序上解决了民营企业、民间资本“找不着门”的问题。
——关于参与军转民科技开发和军民两用技术开发。其中,军转民是指利用军工技术开发生产民用产品。军工单位具有技术和人才优势,近几年来积累了大量军工技术,在民用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军转民方面,国防科工局有专门渠道和指南,民营企业、民间资本可及时联系。其中一部分技术用于民品需求,进行二次开发和工程化、产业化转化;也有大量技术可直接用于民用领域。
军民两用技术开发也是《实施意见》提出的民间资本进入的重要领域。包括航天、核工业等若干领域。
但对于军转民、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有些涉及国防知识产权,为此《实施意见》提出要征得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同意。
搭建平台更强调规范管理
由于武器装备涉及国家秘密,影响“民参军”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信息不对称”。为此,《实施意见》专门提出“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武器装备采购信息发布制度”。通过信息渠道的建立,可定期、定向发布装备采购信息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参与竞争的申办程序,拓宽军民间信息交流渠道。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因此,在向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开放的同时,加强管理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所有参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机构、团体和个人都有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义务和责任,都要确保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建设任务。《实施意见》主要强调了以下三点:
一是民营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二是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民营企业,应强化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落实保密责任。其中,申请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应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
三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完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任务。违反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于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按照同等对待的原则,进行表彰和奖励。
——文章来源:国防科技工业杂志
浙江省信息安全行业协会